《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提倡生二孩 辽宁拟放加长版产假 增加60天
7月29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提请大会审议。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主任王桂芬做了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条例历经5次修正
王桂芬介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自2003年实施以来,已历经5次修正,对促进辽宁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经过两年的实施,辽宁省生育水平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2018年,辽宁省出生人口中二孩比例仅为3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因此,有必要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确保更加符合辽宁人口省情,积极助力人口均衡发展。
生育政策调整请看仔细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奖励与保障多多
依法办理婚烟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和待遇不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专家解读
辽宁拟降低社会抚养费
针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其他规定,王桂芬做了具体解读:
(一)关于健全人口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八条)。二是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人口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口战略研究,统筹人口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协调解决人口发展重大问题(第九条)。
(二)关于构建生育两孩家庭支持政策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家庭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推动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生育两孩家庭负担结合本地实际,对生育两孩家庭予以支持,并对其入托、入学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
(三)关于完善生育、养育配套措施
一是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第十ー条)。二是要求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第十一条)。三是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母婴设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一条)。四是鼓励社区开展幼儿照护志愿服务,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培养月嫂和育儿嫂,推动政府、机构、社区和家庭形成婴幼儿照护合力(第十二条)。
(四)关于加强生育妇女权益保护
一是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创造便利条件,积极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第十三条)。二是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3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二条)。沈阳晚报、沈报融媒高级记者 唐葵阳 |